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寿险业务营销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杭地税二[97]字第7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保险公司从事寿险业务人员的收入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项目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营销员收入中含有其应支付的各项营销业务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印刷费、宣传费等,在计算税款时,除按月扣除800元费用外,再给予扣除20%-50%的费用。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月应纳税所得额=(月营销收入-800元)×(1-扣除费率) (2)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营销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扣除费率和征收办法,由各市县税务局研究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太平洋保险种类繁多,可满足您的多种要求,购买太平洋保险可直接登录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上一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类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商业长护险... 2026-04-30
  • 车损险是否有必要购买?不同用车... 2026-04-29
  • 蓝医保中高端2026全面升级!可赔... 2026-04-23
  • 商业险包括哪些险种?商业车险和... 2026-04-14
  • 交强险怎么查询?免费查询渠道汇... 2026-04-14
  • 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赔偿范... 2026-04-08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