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有关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和《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群众团体、在杭省部属事业单位等单位及其职工。 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省卫生、财政、地税、物价、审计、药品监管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与管理第五条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 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按月缴纳,其中6%用于建立统筹基金,2%按不同年龄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二)职工个人按本年度本人缴费工资2%的比例按月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三)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省级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 (四)省财政按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主要用于个人账户和重大疾病医疗的补助)。 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经省政府批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太平洋保险种类繁多,可满足您的多种要求,购买太平洋保险可直接登录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上一篇:浙江关于失业保险费率下降1个百分点 月薪3千少缴15元
下一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区后勤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商业长护险... 2026-04-30
  • 车损险是否有必要购买?不同用车... 2026-04-29
  • 蓝医保中高端2026全面升级!可赔... 2026-04-23
  • 商业险包括哪些险种?商业车险和... 2026-04-14
  • 交强险怎么查询?免费查询渠道汇... 2026-04-14
  • 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赔偿范... 2026-04-08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