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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疗保险基金(费)提取比例待正式启动后,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渝住改发[1999]3号)规定执行,从1999年1月起按6%的比例缴存。
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停止执行原按中方职工每人每月提取30元住房补贴的办法。
三、退休养老基金(费)按《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0%-30%缴纳(缴费工资总额和实际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局认定)的规定执行。
未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的,其提取的职工退休养老基金(费)应当冲减成本费用。
四、职工教育经费仍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工会经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7日国税函[1999]7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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