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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专项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专项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充分调动各级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单项计划、单独考核、单项奖励制度,确保完成全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
第三条市地税局分配下达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征收计划为准(含中途调整计划),主要考核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各单位应将征收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纳入市地税系统目标考核的范围。
第五条考核指标和奖励措施。
(一)社会保险费年平均收缴率达到90%的单位,按所在单位职工人数拨付基本奖励,收缴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按人平追加一定的奖励。
(二)社会保险费年平均收缴率达不到90%的征收单位,不给奖励。
(三)各征收单位应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基础管理工作,做到资料规范,统计数据准确,报表及时、完整。凡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统计数据不准,报表不准确、不及时的单位,适当扣减应得的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地税局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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