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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下发关于医疗保险周转金和预付金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医疗保险费实行后付制。为缓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问题,在医改初期,将从企业大病调剂金中给定点医疗机构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今后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从统筹基金中给定点医疗机构一定数额的预付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现就医疗保险周转金和预付金的帐务处理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大病调剂金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帐务处理1.市社保中心拨付周转金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大病调剂金2.医疗机构收到周转金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付的帐务处理1.社保中心拨付预付金借:暂付款――暂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贷:支出户存款――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存款2.医疗机构收到预付金借:银行存款贷:预收医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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