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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拨付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初期,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基金)的及时结算,现就医疗基金拨付问题通知如下: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每月收缴的医疗基金按规定流程上缴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10%部分留在市财政专户中用于全市调剂,另外90%部分按照全市参保人数计算人均医疗基金可分配额,再根据各区县的参保人数计算其应分配的医疗基金数额。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将分配计划报市财政局社保处核准后拨付区县。拨付区县的医疗基金数额不足医疗费结算需求时,区县社保中心应向市社保中心报送医疗基金追加拨付的申请,由市社保中心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社保处核准后拨付区县。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拨付比照医疗基金的拨付办法执行。待医疗保险运行一段时间后,适时对医疗基金拨付办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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