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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保监会印发《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保监会人士预计,春节后正式启动试点工作,黑龙江等6省市进入首批试点范围。
据悉,本次《意见》强调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定价自主权,以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意见》提出三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建立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公司创新型条款为辅的条款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大数法则要求,建立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损失数据的收集、测算、调整机制,动态发布商业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为财产保险公司科学厘定商业车险费率提供参考;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基准附加保费,合理确定自主费率调整系数及其调整标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最终形成高度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三是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介绍,本次《意见》出台后,预计春节后印发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方案,届时将正式启动试点工作。据了解,试点范围为6个省市,包括黑龙江、山东、重庆、广西、陕西以及青岛。
刘峰解释,保监会在本次《意见》印发前,就已经在北京、深圳和厦门等城市进行了相关改革内容的试点工作,在吸取上述试点城市的经验后,正式开启本次改革。此次选择这6个省市进行试点,是考虑到这些试点省市在各地区具有代表性,也与试点基础情况相适应。
《意见》的印发将产生多方面积极影响。“一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把商业车险产品的制定权交给行业,把产品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一位产险公司负责人分析说。
“此次改革将坚持市场化方向,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做好新旧制度对接。改革的目的是使风险和费率相匹配。”刘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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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车险 商业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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