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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构人员编制上划接收工作中有关问题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构人员编制上划接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构人员编制上划接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8号有关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事业保险管理局:现将省编办《关于对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构人员编制上划接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市(地)、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根据省编办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落实。要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接收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60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超编人员和离退休(养)人员上划接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省厅拟于2007年2月5—10日进行具体接收。
二、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混险种离退休人员的接收条件和要求是:
(一)必须在离退休(养)前是市(地)、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混险种中从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人员。
(二)离退休(养)的人员享受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不予接收。
(三)符合接收条件的离退休(养)人员,市(地)、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填写《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离退休人员交接上划名册》,并提供在企业养老保险岗位工作时的任职文件(原件)、《离退休人员审批表》、《退养人员审批表》、干部(工人)档案和离退休(养)人员2004年6月—12月份工资表等证明材料。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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