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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印发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抓紧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地税机关建立缴费人户籍档案,掌握缴费人基本信息、摸清费源底数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地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安排部署展开工作,要在2002年4月底以前,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缴费人的缴费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在此基础上,建立较为规范的缴费人档案,实现计算机管理。
二、加强宣传和服务。为了使缴费登记工作做到程序严密、手续简便、赢得广大缴费人的配合,各级地税机关要树立热情服务的意识,为缴费人办理登记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同时,应当面对面地向缴费人宣传我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的各项政策规定、耐心解答缴费人的咨询,使缴费登记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领导和沟通。各市局要加强对缴费登记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认真研究和解决问题,为基层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各市局税政一科(处)要切实负起部署、组织、指导和协调等职责。在工作过程中,要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对重要问题和重点费源要认真调研、仔细核实,确保登记信息的全面、准确,
四、加强信息反馈。对《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结合各地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反馈,以便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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