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职工在长期病假时如何认定缴费年限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长病假期间如何认定缴费年限的复函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但职工长期病假六个月以上的时间,按规定不得计算连续工龄,也不得视同缴费年限。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后,在长病假期间凡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缴费年限;长病假期间单位和职工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计算缴费年限,并可以与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前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涉及连续工龄的计算,仍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提供的意见
下一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问题所提供的意见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