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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导读]记者从省社保局获悉,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政策,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即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享受待遇累计缴费15年以上按月领养老金
据悉,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异地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注意事项
享受待遇前死亡个人缴费部分返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9号)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统一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前死亡的,暂按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个人缴费部分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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