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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字[1999]2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9]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暂收款”的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方式收到的暂收款不能直接记入“支出户存款”,而应记入“收入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偿付款项时,再冲减“收入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
二、关于“待转保险费收入”的处理。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中,对于年底无法分清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的保险费收入,先记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年末,将仍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经验比例划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并进行结转,即,借:“待转保险费收入”,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科目;下年初作冲转分录时,应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科目直接转回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即,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科目,贷:“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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