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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地税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5]5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58号文件精神以及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和促进我区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应以个人投保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乡镇企业支付的集体补助部分按乡镇企业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20%范围内允许税前列支。
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需6管理费以及农牧民个人领取的养老金享受现行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建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和行政职能。各级民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具体工作中,要搞好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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