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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区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就业应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昨天,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有关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新规定,明确了被征地农民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且明确规定首次就业并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从参保登记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补缴。该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新规明确,被征地农民应当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已在或曾经在城镇企业就业,但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2005年1月以前就业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以后就业的,自就业之月起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当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缴纳保值费用。符合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其他农籍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也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缴纳保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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