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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行走时被跳楼者砸致八级伤残可获15万元的赔偿

赵某在小区里行走时,被跳楼自杀者砸中,成了八级伤残。讨要赔偿不成,赵某将跳楼自杀者家属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
华商报讯赵某在小区里行走时,被跳楼自杀者砸中,成了八级伤残。讨要赔偿不成,赵某将跳楼自杀者家属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
路人被跳楼者砸致八级伤残
据了解,赵某是一名家政服务人员。2013年6月11日晚7时许,赵某在汉中某小区做家政服务,从一栋楼下经过时,忽然被砸倒。赵某回过神来一看,砸倒她的竟是一个坠楼的男子,看到这一幕惨状,赵某不禁昏了过去。
赵某再次醒来时,已躺在医院病床上。她询问得知,自己是被跳楼自杀的男子张某砸中,导致脊椎多处骨折。据悉,事发当天,张某进入该小区,并上到1单元12楼安全通道窗户处,准备跳楼自杀。小区物业公司员工毛某、李某接到住户反映后,劝说张某放弃轻生念头,并拨打110报警。警察赶到时,张某已跳楼自杀,并砸中过路的赵某。张某当场身亡。
赵某治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好好的一个人落下了终身残疾,赵某找到张某家人要求赔偿,却被告知张某生前没有财产,无法进行赔偿。随后,赵某把张某家属及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
伤者可获15万元赔偿
今年5月18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跳楼自杀砸伤赵某,张某系直接侵权人,因张某已死亡,其侵权行为应由其继承人赔偿。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非直接侵权人,但其对非小区住户张某进入小区未尽到适当的审查责任,之后在可能发生危险时,亦未对小区住户进行适当提醒,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遂一审判决赵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计15万余元,由张某家属在遗产范围内赔偿90%,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10%。
判决后,赵某及物业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10月13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15万余元赔偿金额的判决,改判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各项费用的20%,由张某家属在遗产范围内赔偿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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