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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成残疾车站有责要进行赔偿

沈阳一老人在车站下楼梯时不慎摔倒,脊髓损伤。
11月17日,记者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获悉,车站未尽安全保障责任,需承担20%责任,赔偿老人12万余元。
旅客下楼摔伤车站有责
2011年6月3日上午7时左右,老人南某在沈阳市某车站购票后进入车站,在一楼梯处摔倒。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造成伤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严重后果。
南某认为,车站应承担其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车站先是以查看不到楼梯处监控录像为由推卸责任,后又告知家属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同时,作为车站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的辽宁某保险分公司,在得知老人受伤事实后,同样没有积极处理此事。南某将车站、辽宁某保险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车站受伤是走路不小心
车站方辩称,本案事发地点的车站步梯完全符合安全标准。步梯台阶上设置了防滑带,有醒目的小心台阶提示标识,而且台阶表面清洁,也没有任何可能导致滑倒的异物。在南某之前以及南某同时下台阶的其他人均安全通过,可见南某摔伤是由于其个人行走不慎导致,对于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辩称,车站在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每人每次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为50万元。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按合同为车站承担赔偿责任。南某作为起诉方,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法院车站承担20%责任
法院认为,南某在车站楼梯摔倒,造成脊髓损伤(四肢二瘫),评定为四级伤残。南某在下楼梯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自己摔伤,应由其自行承担80%的责任。车站因未尽到安全保障提示义务,对南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车站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的20%。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辽宁某保险分公司赔偿南某12万余元。
法官
说法
公共场所有
安全保障义务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一位法官介绍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对经营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及其在社会活动期间的良好运行提供保障;对经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适应的有效预警,具体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如在地板较滑时应明确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救助,如帮助伤者拨打急救电话120或报警电话1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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