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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开始施行

9月28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已于8月2日通过自治区常务会议审议并公布,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12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实施办法》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50元、420元、390元、360元、330元、30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65元、235元、205元、175元、145元、11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全区伤残津贴月人均标准达到1609元,人均月增加357元,增长28.5%;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标准达到650元,人均月增加150元,增长30%。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新增支出2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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