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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后被同事捅伤致七级伤残男子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7月24日讯在同一公司共事的两人发生打斗,致原告七级伤残。受害人认为,公司没有管理好员工,允许员工将管制刀具带到工作场所,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认定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李江(化名)诉称,他是成都某物业公司的保安员。2011年5月22日,吴东(化名)在上班时将他杀伤,致七级伤残。吴东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李江认为,公司因对员工管理不善,致使吴东将管制刀具带到工作场所,对造成损害结果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和吴东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吴东辩称,纠纷的起因是因为原告殴打自己,原告也有过错。该事件是原告与自己之间的纠纷,与公司应该无关。
被告公司则认为,原告李江与被告人吴东是因为个人恩怨打架、杀伤,与工作无关。员工手册也载明了员工不能打架斗殴,公司进行了告知及学习,不存在管理不善。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22日18时许,吴东在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东路“金沙银座新天丽”美容美发店门口,因开玩笑被同事李江殴打,后吴东返回携带弹簧刀将李江捅伤,造成李江左手肌腱神经断裂、脾脏破裂切除。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吴东因开玩笑被同事李江殴打后携带弹簧刀将李江捅伤,造成李江左手肌腱神经断裂、脾脏破裂切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法院确认李江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吴东承担此次损害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
原告主张自己是被告公司员工,吴东携带管制刀具(弹簧刀)到工作场所将原告捅伤,应当由公司对吴东所负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所受伤害是由于双方开玩笑、李江殴打吴东、吴东以刀捅伤原告,该事件超出李江的职务范围,李江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所受伤害;吴东携带管制刀具(弹簧刀)到工作场所并造成他人受伤,其后已经被判刑,原告主张公司存在管理不善,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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