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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部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水平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促进本市社会保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社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受影响、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调整部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费率水平。
此次调整共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四个险种,单项费率水平有降有升,总体费率下调2.5个百分点。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个百分点(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仍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下调0.7个百分点,其中单位缴费部分下调0.2个百分点,个人缴费部分下调0.5个百分点;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上调0.2个百分点。
本次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后,参保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均不受影响。与此同时,为确保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本市将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的社保基金筹集机制,进一步强化财政、国资对社保基金的支持力度,增强本市社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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