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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440元/年

近日,长春近日决定调整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00元调整为440元,除政府补助外个人仍缴纳200元。8月8日,记者从长春市人社局获悉,近日,长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决定调整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00元调整为440元,除政府补助外个人仍缴纳200元。
2012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00元调整为44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35元调整为275元,个人仍缴纳35元。
关注二补助标准2012年度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240元执行,比去年增加了40元,省级财政、民政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中央、省、市和区(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1.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中的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由各级财政补助27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9元(县财政补助58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4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96.5元(县财政补助193元)。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4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6.5元(县财政补助173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5元,由各级财政补助2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1.5元(县财政补助43元)。太平洋保险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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