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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

12月19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从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中包括农民工等,无论是否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通知》要求,将北京市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据悉,此举不仅将增加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约400万人,更意味着北京市5项基本保险都在制度上覆盖了全体人群。《通知》对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而改为参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通知》对多年未曾调整的支付标准给予了调高,比如,以前在三级医院顺产的定额支付标准为2000元,此次提高至3000元。《通知》还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范围。调整后,参保人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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