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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此次调整是我省自2006年以来第10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全省因工伤残津贴月人均达到2046元,但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及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伤残津贴与养老金不得双重享受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的通知》,此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对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及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目前,全省一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为月人均1860元。伤残津贴提标月人均达2046元此次调整,我省对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两类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达到月人均2046元,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基本持平。按伤残等级调整,因工伤残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72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64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56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48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32元。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伤残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五至六级伤残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其中一至四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规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五至六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项待遇将在5月底前落实到位除了调整伤残津贴外,我省还将同步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生活护理费以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6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2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960元。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1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8元。此次调整的各项待遇将在5月底前落实到位。www.cpic.com.cn,一个让你生活更便利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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