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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决定将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2700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根据淮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456元),2014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调整为12700元。
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由大病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障。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居民住院后,在医保目录内花掉的费用中,需个人负担的那部分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了12700元,即可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具体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赔付50%;6万元以上至10万元赔付60%;10万元以上部分,按75%支付。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现在到www.cpic.com.cn,能够享受更多的优惠!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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