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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起常州市本级开始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据介绍,自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来,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常州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大幅增加并持续当期赤字运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基金的健康运行,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常州市市本级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对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作调整。
据了解,调整后的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工伤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工伤风险中等的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6%;工伤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4%。对属于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将继续实施工伤费率浮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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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费率 工伤保险 工伤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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