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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政府近日出台的《福州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明确,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办法》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支出在社会保障费科目列支。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福州市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省级以上驻闽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 《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仍按照工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有《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试行办法》中涉及工伤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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