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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镇基本医保大病补充保险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开始启动

一是明确保障对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享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符合慢性病门诊补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视同住院费用。二是明确筹资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分别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结余中划入,单独设帐,分开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三是明确待遇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标准暂定为2万元。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或居民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后,大病补充保险给予分段累加再次报销。
四是明确就医结算。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就医,按规定可享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医疗费报销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窗口设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凭原始发票或结算单据等资料自行到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员在出院后一年内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大病补充保险报销,逾期未申请的,大病补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城镇居民医保大病补充保险制度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医保大病补充保险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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