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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生育待遇,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人均支付标准调整为:市本级、旅顺口区、金州区为800元;其它县(市)区为500元。二、生育医疗费用人均支付标准调整为:市本级、旅顺口区、金州区为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包括吸引产、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旋转),剖腹产4000元;其它县(市)区分别为顺产1500元、难产2500元、剖腹产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三、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标准,将门诊产前检查费和住院医疗费一次性支付给生育职工本人。四、生育职工产后发生羊水栓塞、大出血、重度感染的,生育费用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其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余额个人负担。五、生育职工可自主选择产前检查和生育的医疗机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严格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做好生育职工身份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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