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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记者9月27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的保障水平,此次调标涉及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等群体。
据了解,从2012年10月1日起,主城九区及大足区、綦江区、北部新区和万盛经开区等13个区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和璧山县等11个区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和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5元。
救助管理机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同时,针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重点救助人员,在家庭成员按低保标准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其本人增加救助金额。残疾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属城市低保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属农村低保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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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救助 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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