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城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民办非企业机构按照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申报失业保险缴费额,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的1%申报失业保险缴费额,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