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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建立三项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是建立人均筹资标准增长机制。按照该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3%比例确定医保人均筹资标准按,其中个人缴费金额不低于三分之一。由此确定2013年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财政补助45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50元,其中财政补助370元。
二是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比例支付。2013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64万元,起付标准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55%;8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5%,医保年度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
三是建立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向社会招标方式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以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合同期内的经营风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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