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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出台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的个人医疗负担,该市从今年1月1日启动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起付线部分,大病保险再给予报销,个人年报销金额可达20万元。按照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筹集居民医疗大病保险资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直接划拨,个人不再缴费。
财政部门按照居民参保人数和确定的人均筹资标准核算居民保险资金总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总额的80%拨付到商业保险机构指定账户,剩余的20%经相关部门评估审计后,视评估审计情况于年底前拨付,确保参保居民的个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0%,1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偿60%,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
同时,为做好大病保险工作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2014年对20类重大疾病单独给予补偿,但按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时,居民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一并即时结算,切实方便广大参保居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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