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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在职职工医疗综合互助保障启动

沈阳自推行医疗制度改革以来,基本医保覆盖面逐步扩大,参保职工逐步增加,广大职工在受益的同时,迫切希望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职工互助合作保障。
为此,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在职职工中开展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进一步减轻职工医疗负担。这是4月28日记者从工会在职职工医疗综合互助保障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据悉,互助费由职工个人、单位行政和工会三方共同承担,互助费为每人每年86元,互助期为一年。参加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后,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遭受意外事故时,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沈阳办事处在职职工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申领疾病住院互助金、大额医疗互助金、特病门诊互助金、意外伤害互助金。
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对象,是沈阳市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参加方式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以团体会员形式入会。参加职工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少于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为充分体现对劳模的关心和爱护,市总工会提出,对荣获过市“五一”劳动奖章或市劳动模范以上荣誉称号的在职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统一出资为其参保。市总工会把这项工作列入工会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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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职工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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