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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达州市开江法院审理了一件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达州男子胡某骑车发生了事故,因为没有及时续保,胡某多赔偿了伤者一万元。原告丁某与被告胡某所驾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丁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
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双方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调解无果,丁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胡某按交强险规定先行给付医疗费一万元后,余下的部分按责任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某的摩托车在之前购买了交强险,但在事故发生时所购买的交强险已过期两天,而被告胡某未及时续保。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依法应购买交强险,胡某依法应当承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责任。
丁某要求胡某按交强险责任限额先赔偿医疗费一万元的主张应予支持,丁某余下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按等同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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