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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张政〔2009〕29号)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未参保或新成立的企业和非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张政〔2009〕29号)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路18号社保局办公大楼邮编: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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