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资金运用作为支撑保险业的两个“轮子”之一,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备受重视,世界各国保险立法中均对资金运用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范。
(一)世界主要保险市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规定
本文选择保险业高度发达的美国、日本、英国、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进行阐述和比较。
1.美国
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保险公司的投资项目一般由董事会批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采用示范法规进行监管。对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监管一般以谨慎原则为依据。保险公司只能进行法律允许的投资,在未允许投资范围内,任何未被明确允许的投资都是被禁止的。
1996年《保险公司投资示范法(规定限制版)》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下列形式的资金运用:债券投资、投资组合投资、股本投资、不动产、动产、抵押贷款、对外投资,人寿保险公司还可进行保单质押贷款。
1997年《保险公司投资示范法(规定标准版)》规定,如投资金额的价值等于或超过保险公司的负债与最低资本金和盈余的总额,则必须在允许范围内,投资于某些指定品种。
2.日本
日本保险法规认可的资金运用范围很广,保险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
(1)购买有价证券、货币债券,购买不动产,购买金锭。
(2)资金信贷(含拆出),有价证券贷款。
(3)银行存款,邮政储蓄。
(4)货币、货币债权、有价证券、不动产等的信托业务。
(5)有价证券等的期货交易,有价证券期权交易,外国市场证券的期货交易。
(6)金融期货交易,利息互换,货币互换,利率预约交易。
(7)外汇期货交易。
(8)未上市选择权交易等。
3.英国
英国是现代保险业的发源地,保险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立法对资金运用的限制很少,只要保险公司具有规定的偿付能力,保险资金如何投资以及投资范围等均由保险公司自主决定,但寿险公司的特别资金应分开运用。
4.德国
德国保险法规允许保险资金运用于下列范围:
(1)以本国土地所有权或准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的贷款,或相同土地权利的土地债券。
(2)以本国登记的船舶或建造中的船舶为抵押的贷款。
(3)已在联邦或各邦债务注册处登记的贷款。
(4)附抵押或转移担保的贷款。
(5)借给联邦、各邦、各乡镇、各地方乡镇协会和其他本国法人团体、公法机构的消费贷款。
(6)保单贷款。
(7)购买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外国债券。
(8)股票。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少、收益低形成的原因
下一篇: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健康保险的出现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