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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颁布后至1998年末,规范和监管过严并存的阶段

随着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提高,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经过几年的酝酿,1995年10月1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生效实施。
《保险法》在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中,对保险资金运用问题进行了专门阐述,从国家立法角度对保险资金运用原则、渠道和比例等进行了规范。对保险资金运用原则,该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对资金运用方式,该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对资金运用比例,该法明确“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同时,该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提出禁止性规定,即“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行为逐步受到约束、得到规范,保险资金仅限于购买国债、存人银行(主要为国有银行),但渠道狭窄、形式单一的矛盾日渐突出,尤其是1997年后连续七次大幅度降息后,资金运用收益率急剧下降,远远无法达到长期保单预定利率的要求,使很多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形成了巨额利差损,要求逐步放开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日益强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保险法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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