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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被自己开的车压死保险公司要赔偿61万

4月16日,厦门同安人阿强驾驶自己的货车,不慎发生意外,被车压死。生前,阿强曾为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作为投保人,阿强的妻子阿芳及儿子歇却状告厦门某保险公司,认定阿强是受害人,保险公司应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61万元。
日前,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阿芳母子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1万元。去年9月,阿强开着自家的轻型自卸货车去送货,在同安区汀溪路段,车子失去控制,撞向山体后侧翻,将阿强甩出车外。随后,阿强被车身压迫,窒息而死。
交警部门认定阿强负事故全部责任。生前,阿强的货车曾向厦门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阿强是投保人。阿强死后,阿芳及歇作为遗产继承人,在今年年初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认为阿强当时已置身保险车辆下面,并不在车内,属“第三者”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赔偿受害人的方式,赔偿事故各项费用共61万元。对此,保险公司却认为,阿强是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属本车人员,让他们赔偿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不合理的。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主审法官解释,本案情况十分特殊,阿强被甩出车外,进而被压身亡,同时具备被保险人、因事故遭受损失的非车上人员两个身份。某些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亦可成为受害人。结合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可以确认阿强虽是被保险人,却与实质的普通受害人无异。因此,保险公司应向受害人赔偿人身伤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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