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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将实施总额预算付费管理的通知

为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医疗保障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黄山市根据国务院和国家部委、省厅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保障基本、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约束、强化管理”原则,制定了《黄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总额预算付费管理实施意见》。
据悉,该《实施意见》暂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二级(含)以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但因大规模暴发性传染病或受大规模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医疗费用,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单独结算。
为保障参保患者得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该《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要及时完整上传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不得分解住院,不得将住院期间的诊疗项目、药品费用转移至门诊或药店发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不得降低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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