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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黄山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将施行新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大病所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部分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黄山市自20l4年1月1日起施行《黄山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原《黄山市城镇居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对原《意见》规定的应在城镇居民大病救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据悉,该新办法是根据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的,参保居民个人暂不另行缴费,实行市级统筹,筹资标准、补偿标准暂定为三年期限。办法同时明确,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履行协议的监管;中标商业保险机构要严格按协议要求提高服务水平,规范理赔时效,简化报销流程,确保参保居民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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