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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将对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的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十月起,我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将对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的;不设置账簿的;账目混乱、原始凭证不全,难以计算缴费基数等情况的缴费单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据介绍,我市行政区域内和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都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凡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的;不设置账簿的;账目混乱、原始凭证不全,难以计算缴费基数的;拒不提供财务、劳动分配等资料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与实际相比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缴费单位,有其中一种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对其实行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被核定征收的用人单位送达,发现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送达,要求其在7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手续。被核定征收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办理的,社会保险机构向其送达,告知其被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同时送达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被核定征收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继续对其进行核定征收。
另据了解,核定征收的基数,是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和从业人员数量,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依照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核定应向用人单位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中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为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费费率为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费费率为单位0.5~1.5%;生育保险费费率为单位1%。例如:某职工一个月850元的工资,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方面,单位需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850×20%=170,个人需缴纳850×8%=68,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保险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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