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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2012年度已按原标准缴纳的参保人员须补缴30元差额部分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调整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年缴费额由80元调至110元。2012年度已按原标准缴纳的参保人员须补缴30元差额部分。据介绍,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主要补充保障大病住院治疗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标准调整后,2012年度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已经按原标准80元缴纳的正常参保人员,每人须补缴30元差额部分,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缴计划一并补征。
2012年3月后新增加的参保人员商保费按每人每月9元标准执行。用人单位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底前新增加的参保人员不再补缴商保费差额部分。此外,参加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2012年度商保费按原标准80元缴纳的正常参保人员,每人须补缴30元差额部分,在缴纳2013年度医疗保险费时一并补征。2011年10月~2011年12月底,新参保人员或城镇居民医保转为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再补缴商保费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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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参保人员 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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