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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在12月31日前补缴失业保险费不再收取滞纳金

开封市12月31日前补缴失业保险费不再收取滞纳金
为了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近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人社部令第13号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欠缴失业保险费,2012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不再收取滞纳金。
2012年12月31日前仍未补缴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对我市那些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会。这些单位应抓紧时间,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失业保险费,为职工建立起完备的失业保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同志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新政策,对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也作出了新的规定。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需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作出是否同意暂缓缴纳和暂缓缴纳期限的决定。用人单位对审批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把对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审批权,由过去的市级人社部门变为省级人社部门,体现出更加严格和审慎的原则,将更有效地促进失业保险费征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同志高兴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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