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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市调整2014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54号)的规定,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一、调整对象:2013年12月31日(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2014年1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二、调整额度:此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调整增加额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每人每月发放97元的定额部分。二是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4年1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此外,2013年12月31日(含本日),企业在职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其伤残津贴在2013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目前我市逐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有81人,本次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每月伤残津贴将平均上调144.69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将于2014年5月底前发放到位。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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