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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保险补缴新政出台保障未参保职工的医疗救助

补缴后基金支付的待遇(一)数额较大工伤医疗救治的费用(补缴后新发生费用):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旧伤复发、医疗依赖的医疗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补缴后不列入基金支付的范围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应当支付不予支付但可先行支付员工刚进公司就发生工伤,公司还没来得及为其缴交工伤保险,员工的权益如何保障?今后,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费补缴来解决。
《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正式出台。《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潘贵泉说,对于没有给员工投保的单位,如果员工发生工伤,该政策是一个补救办法。
补缴包括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提示:应为所有未参保职工补缴;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确认《规定》适用于本市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征收、待遇资格确认和待遇支付,以及申请先行支付的情形。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用人单位2011年1月1日前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2011年1月1日后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入职当月起补缴。
另外,计算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应当以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基准,次月起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以此类推。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按现行“五险统征”制度一并缴纳未参保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应及时向地税部门申请,并申报所有未参保人员名册及其未参保期间,地税部门依法征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确认,并提供相关材料。
材料包括: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单位全部职工的花名册、未参保职工花名册和参保资料;出具地税机关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账目出错(补缴)申请表》复印件及缴费凭证复印件;受伤职工就诊病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用情况报告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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