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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标准

许昌市自2008年7月起,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第四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转往外地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起付标准执行。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转院,转出后3日内入住所转医院同一病种,按转出转入医疗机构中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一次。
年最高支付限额由28000元调整为40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同时作如下调整:起付标准至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个人自付15%;2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在上述各支付段的基础上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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