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具体规定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参见)。今后市政府有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仍为>(厦地税政二[1997]7号文)中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梧州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全面审计
下一篇: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施行衔接工作的意见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