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原文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42号1995年2月25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来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7号1995年1月6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4]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确定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但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一律按照市场汇价折算人民币。
为此,今年三月二日,财政部下达(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规定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企业有关外币帐户年初余额,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帐本位币余额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按照业务发生时或者当期期初(是指外汇业务发生时的当月1日)的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鉴此,我们意见,对金融保险业的外汇收入,应按照新的财务制度有关外汇汇率的规定折合人民币计征营业税。
二、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征免税问题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按照国务院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我们意见,对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批复 保险
上一篇:宁波市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天津市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