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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功能,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现就《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锡劳社医[2002]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凡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并个人自付满规定数额医疗费后,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根据本意见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计入个人帐户。
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对个人医疗帐户进行补助的总额,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从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结余中,提取一部分风险调节金留存,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对个人医疗帐户进行补助的资金总额。并根据当年年度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自付情况,确定当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
三、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个人自付满800元后,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元;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满600元后,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高于其他参保人员1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四、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门诊就医和费用自付结算时必须使用《社会保险卡》(IC卡)。《社会保险卡》(IC卡)记录的个人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情况,作为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的依据。患12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按《暂行办法》报销时,还需出具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五、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卡》(IC卡)记录的上一年度个人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情况,按照确定的补助比例,按规定核定参保人员的医疗补助费用,并于次年4月份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
六、参保人员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卡》(IC卡)在定点零售药店划卡配药发生的费用,由定点零售药店直接从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费并现金支付,且不计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前的个人自付规定数额医疗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也不予补助。
七、本意见所称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八、《暂行办法》规定的12种慢性病门诊报销标准和办法不变。患12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病种规定用药范围之外、本意见第七条规定之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意见给予补助,且只计算一个自付规定数额。
九、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结算时间为准。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或记录至次年3月底,过期不予办理。
十、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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