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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昆明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各县(市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昆政办通[2003]109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作如下调整一、调整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按昆政办通[2003]109号少件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由原来的720元调整为980元。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二级720元,一级及以下城区540元、非城区450元)。
二、调整“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按昆政办通[2003]109号文件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由原来的36000元调整为49000元。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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