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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各分局、区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确认应为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并提供有效证明原件;以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由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个人专户储存帐户;直接用于相关项目的开支。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0月8日·财税字[1999]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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